2011年兵役法全面解读
随着我国国防事业的不断发展,201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标志着我国兵役制度迈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小编将详细解读2011年兵役法的核心内容和实施细则。
1.修改背景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删除了“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缩短了义务兵服役期限。
改革了志愿兵服现役制度,完善了相关配套措施。2.修改意义
适应了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提高了兵员素质,增强了军队战斗力。
促进了兵役制度的现代化。1.兵役法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2.征兵工作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3.士兵与军官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4.兵役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征兵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依法、精准、高效征集高素质兵员。1.施行时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兵役法的实施,对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有力地推动了兵役制度的现代化进程。
促进了我国军队的现代化建设。